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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200家酒店抱团自救 张口要“开瓶费”

发布时间:2024-08-25 20:56:18    次浏览

  饭店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这个曾经引起广泛讨论的话题,最终的落点往往选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近日在扬州市广陵区工商联合会召开的“扬州餐饮业经营管理研讨会”上,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餐饮市场,与会的该市30多位大、中、小型饭(酒)店负责人纷纷表示并发出倡议,呼吁扬州所有餐饮企业抱团收取酒水服务费,以实现行业间的自救。

  围绕着“开瓶费”该不该收,近日扬州消费者协会和扬州烹饪协会似乎都已经按捺不住,打起了嘴仗――

  近日,扬州200余家酒店异口同声地表示,为实现行业自救,将抱团收取“开瓶费”。商家纷纷摆出各种理由,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势头。

  对收取“开瓶费”,扬州汶河北路某大厦负责人(扬州首家收取酒水服务费三星级酒店)认为,服务员帮助顾客开启酒瓶等服务,就应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因为在开启酒瓶的过程中,服务员已经付出了劳动力,所以必须有回报。客人自带酒水到酒店吃饭,享受了酒家提供的服务,交一点服务费是应该的,法律应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只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经营者的困难。卖酒也是酒家经营的一个环节,如果每个客人都自带酒水或食品,那么酒家的利润、运作经营就不好维持了。现在酒楼竞争激烈,据说菜品基本已经不赚什么钱,就全指望酒水能多赚一点。自带酒水还不让收一点开瓶费,那么酒店的生意就的确更加难做了,消费者也应该体谅经营者的难处。

  作为200家酒店代表之一的扬州广陵区某大酒店负责人则认为,餐饮企业在装修、设备、餐具和服务上面都投入了大量资金,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又产生了电费、水费、设施费等相关费用,所以,只能靠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明天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饭店就餐也会出现,这将危及餐饮业生存。从食品安全卫生角度来讲,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果是假冒伪劣的,引发食物中毒等事件,很难分清其中责任。我非常佩服敢于收取酒水服务费用的餐企,按照国际餐饮企业惯例,收取酒水服务费已成为业内不成文的规定。

  本次抱团“自救”的支持者扬州市烹协常务副秘书长邱杨毅列举的收取“开瓶费”的理由似乎十分充分,他称消费者理应为“开瓶费”埋单,今年年初,由扬州市工商、物价、卫生、商贸等6个部门联手制定的《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餐企可以收取酒水服务费。其中,酒水服务费又包括酒水服务费和“开瓶费”两部分。为此,餐企收“开瓶费”的做法,不应成为众矢之的。

  餐饮企业在提供饭菜、酒水的同时,还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人员的微笑、就餐的餐具、环境等服务,这些都是餐企运营过程中需要计算的各种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餐企收酒水服务费,甚至收一定金额的“开瓶费”,完全合乎情理。

  市烹协常务副秘书长施志棠也向记者表示,如果消费者与餐企进行换位思考,消费者肯定能够认可餐企收“开瓶费”的这一做法。

  对于扬州市烹饪协会的说法和酒店“集团”的做法,扬州消费者协会则表示此举涉嫌违法,据消协相关人士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餐企只要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开瓶费”,就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餐企收“开瓶费”,不但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规定,而且还属于二次收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禁带酒水”,纳米体育注册并以明示为由收取“开瓶费”,餐饮业限制消费者选择消费这种权利的行为,让消费者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费用,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我国法律对餐饮行业“禁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收取“开瓶费”属于强制消费,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消协人士对“开瓶费”行为似乎深恶痛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进行坚决查处,尽快取缔餐饮行业所谓的行规,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协还提醒说,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个别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酒楼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种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针对餐饮业方面的说法,市民并不认同。扬州市民陈先生表示,“开瓶费”无论怎么辩解,不过是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手段。而顾客自带酒水无非是因为饭店酒水价格高得离谱,酒水本不是饭店的产品,饭馆不过倒一下手,价格就至少翻了一到两倍,这就难怪饭馆都谢绝自带酒水。

  据记者了解,在餐饮业界,真正的“开瓶费”其实是酒水生产商,为了刺激本厂酒水的销售量对饭店的服务人员的一种奖励机制。比如一瓶在超市里卖3元的啤酒,在饭店买6元,如果一个服务员在自己负责的包厢或大厅中有客人消费了这种啤酒,那么他可以根据自己推销的啤酒的瓶盖向酒水的生产商取得一定的奖励。应该说,所谓的“开瓶费”其实和饭店老板们所说的“开瓶费”是两码事。一种是酒水商给餐饮行业服务人员的奖励机制,和饭店无关;一种是饭店为了图利,而假借服务员之名惟利是图,说确切点应该叫“酒水损失费”。真正的“开瓶费”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奖励机制,能让更多从事餐饮的服务人员享受到实惠。

  扬州市民张先生也表示,如果酒店真的是为服务员付出的劳动着想而收所谓的“开瓶费”,那可能倒显得无可厚非。如果按照酒店收取的“开瓶费”的单价来计算,很显然服务员将会变成高收入人群。但目前据我所知,扬州市一些收取“开瓶费”的酒店服务员的工资收入并不高。那酒店所谓的为了服务员付出的劳动而收取的开瓶费又进了谁的口袋?酒店与其支支吾吾地说是为了服务员,不如大方点说是为了强制销售本酒店的酒水。如果酒店能把酒水的价格控制在一个消费者普遍能接受的水平,就会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不自带酒水。如果同样一瓶酒,酒店里的售价往往比超市高出2至3倍,大多数消费者只能选择自带酒水,或者选择其它便宜一些的酒店消费。

  针对“店家”和消费者的种种说法,一家大型网站曾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反对饭店收取“开瓶费”,并认为收取“开瓶费”是霸王做法的占93.98%;支持饭店收取“开瓶费”,并且认为开酒瓶时服务员为消费者服务应该有所回报的占4.26%;认为很难确定,不好说的占1.76%。

  在众多酒店列举的收费缘由中不难发现,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真实目的很显然是已经将此作为酒店盈利的方法。扬州大学教师谭先生认为,餐饮行业赚钱的方法有很多,不可能因为少收点“开瓶费”而就面临倒闭,需要行业自救的危险。这显然是餐饮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但将有损于企业自身的形象。卖酒水并不是酒店的主营,就像卖药也并不是医院的主营,但是为何卖酒水和卖药却成了医院和酒店的主要经济支撑!人们自带酒水是因为酒楼的酒水太贵了,酒楼提供的酒水分摊餐饮企业一些其它的费用、税收,适当加价是可以接受的,但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价位上。同时餐饮企业也应该积极的拓宽自己的营业面,多找其它合法合规的盈利方式,提高自己主营餐饮的收入才是关键。

  扬州法律界刘律师从法理角度为消费者找寻收费真相。他说,某一行业的行规作为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可能对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行规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完全没有必要按照行规行事。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开瓶费”的问题,就应尽快在我们的法律中加以补充,以立法的形式制定详细的法则,有效地整治那些不法商家,给消费者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

  由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餐饮行业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顺利出台。《规范》内容涉及到江苏餐饮行业经营过程中的各个方面,是指导江苏餐饮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自律规范。根据《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从2006年5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服务费的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消费者就餐不得自带酒水一直是餐饮业默认的行规,而同样的酒水,通常餐馆饭店的价格要比超市高出50%甚至更多。《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首次在江苏省内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据介绍,对于在实际经营中违反这一规定的餐馆饭店,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将对其进行业内批评通报;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或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据记者了解,从7月10日起,北京市工商局就《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范本草稿广征民意。针对目前争议颇多的“自带酒水”问题,《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提出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即由双方协商选择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如不允许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明确表示;若可以自带酒水,如餐饮企业要收取服务费,必须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在合同中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范围以及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协商”的原则,既考虑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应有尊重。

  据悉,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今年初曾联手出面,力挺酒楼收取开瓶费。之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协也首次联合抨击餐饮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所谓行规。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贵州省于2月1日实施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率先在全国以立法形式规定餐饮、娱乐业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禁收“开瓶费”。